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26-07-08 11:02 来源:hnzaojia.org.cn 作者:hnzaojia 发布时间:2026-07-06 点击数:337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价协﹝2026﹞20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在专业咨询、行业自律、学术交流、数字信息和纠纷调解等领域的作用,提升协会专业化服务能力,协会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经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6年7月6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协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在专业咨询、行业自律、学术交流、数字信息和纠纷调解等领域的作用,提升协会专业化服务能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统一为“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专项专业工作,接受协会秘书处的日常管理、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协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专业委员会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四条 协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四)契合国家及湖南省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规划、协会年度及中长期工作部署,对应明确的专业领域与工作职能; (五)行业内有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会员主体需求,具备开展专项专业工作的基础条件,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和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六)能够常态化开展技术研讨、标准宣贯、咨询服务、行业调研、人才培养等专业工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范围等; (二)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设立方案、重大事项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提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三)报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变更名称和撤销,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的;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的; (四)拒不服从协会管理的;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协会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6名,委员若干名。专业委员会成员是专业委员会的决策主体,负责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包括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成员调整等。 专业委员会设联络人1名,主要负责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制定、活动的筹划协调、成员的沟通联络、信息的收集反馈等日常工作。 联络人可由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或主任委员单位指定人员担任。联络人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的,其劳动关系适用协会人事管理制度;由主任委员单位人员担任的,其劳动关系适用主任委员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不在协会取酬。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产生新一届专业委员会成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期与专业委员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研究本专业领域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接受委托起草有关制度、办法; (二)宣传、贯彻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规; (三)协助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管理; (四)举办技术讲座、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五)开展国际和国内专业交流与合作; (六)建立行业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专业资料;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 (八)参与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九)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二)拥护协会章程,熟悉行业情况,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的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申报人需如实填写专业委员会推荐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等相关材料。申报人属于在职或退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应提交《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协会秘书处根据申报情况酝酿提名,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协会党组织评议、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协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一)享有专业委员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优惠获得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出版的资料和其他服务; (四)有要求专业委员会协助解决学术研究和业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专业委员会决议; (二)关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向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积极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严格遵守专业委员会内部技术资料和成果的管理规定; (五)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报协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本办法规定的; (二)拒绝承担相关义务的; (三)无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四)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专家库 第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作为开展行业研究、纠纷调解、标准制定、技术咨询等工作的技术支持体系。 第十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二)在建设工程、经济、造价等相关专业领域从事工作达到相应年限,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等国家级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应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 (四)近5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够承担专家库相关工作; (六)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并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条 专家库的建立程序如下: (一)发布征集公告。协会面向行业公开发布专家征集通知,采取个人自主申报、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协会定向邀约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 (二)资格初审与综合评审。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各专业委员会的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资质履历、专业能力、从业业绩等逐项审查,开展综合考评,拟定合格候选人员名单; (三)社会公示及异议处置。将拟定入库专家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实名异议反馈的,由专业委员会及时组织复核,形成复核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正式录入专家库; (四)入库建档与对外公开。对入库专家统一建立信息档案,完善专家信息台账,并将专家库整体名单向行业、社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专家库专家名义参与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获得与履职相关的资料、文件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按规定获得劳务报酬或工作补助; (四)对所在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委托任务,对所出具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负责; (三)涉及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任务时,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与本专业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专家库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专家库每届任期与专业委员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按程序重新聘任; (二)专业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履职档案,记录专家参与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 (三)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业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协会批准后予以调整或解聘: 1.因身体原因、工作岗位变动等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2.无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专业委员会安排的专家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或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5.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补充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关于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相关规定,一切工作活动、对外履职均以协会名义开展,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名义独立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专业委员会每半年应至少组织开展1次面向会员或行业的专业活动。开展活动前,应将活动方案报协会审批。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重大活动的,协会应当按照《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协会或者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专业委员会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活动,使协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协会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业委员会财务资产进行规范管理。 专业委员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协会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 专业委员会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并按照协会财务审批制度执行,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向协会会员收取会费。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协会不得以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专业委员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七章 印章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协会印章。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协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协会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会议纪要、活动记录、财务资料等工作档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对专业委员会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调度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提出建议,安排任务等。专业委员会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协会应当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建设情况、工作实绩情况、行业贡献情况、规范运作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考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每年第一季度对专业委员会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审阅年度工作总结及佐证材料、调取活动记录和财务资料、听取主任委员述职、征求会员代表意见等。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专业委员会,协会在活动经费、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协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启动该专业委员会的撤销或重组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履职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协会秘书处组织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进行德能勤绩廉综合评价。 考核结果应当向专业委员会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协会应当进行约谈提醒,并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协会应当予以撤换,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产生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在批准之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报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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